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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学会会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路学会章程

20061129日上海市公路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SHTS)。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上海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发展主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局(以下简称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公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市交运(集团)公司。  本会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曹杨路1040225楼。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审查、选编学术论文;

(五)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六)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积极举办各种有益于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科技讲座等活动;

(八)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十一)完成上海科协和中国公路学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十二)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会章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1、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2、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公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科协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工作;

(二)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科协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海科协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上海市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非法人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有关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工作条例。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的换届同步。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荣誉理事、荣誉会员。对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届满者,可授予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局和上海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科协和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11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上海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